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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史:宋代(960年-12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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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2-08-24

    第一節宋代火災概況

    北宋時期,各地經濟經過恢復得到發展,工商業逐漸繁盛。有些作坊已近乎手工業工場。特別是火藥發明以后,出現了一些制造火藥和火器的作坊,軍備逐漸注重火器,火攻的手段也較前增多。北宋的城市相當繁榮,擁有十萬戶以上的城市已由唐代的十余個增至四十余個。都城汴梁(又稱汴京,即開封)是全國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經過改建與擴建,城區擴大,人煙稠密,已有二十余萬戶。該城“比漢唐京邑繁庶”,是十世紀至十二世紀世界上最大的城市之一。當時京城內官私營造之風經久不衰,以致“棟宇密接,略無空隙”。按照唐代城市布局,長安城內居住區與商業區是分開的。唐末以后,坊與市之間不再存在明確的界限。汴梁城中手工業作坊和繁華的商市互相交錯,居民多住在街道的背后。商業區內各種店鋪、酒家和娛樂場所很多。著名的大相國寺既是京城內重要的寺廟,又是最大的交易場所。據說該寺“每月五次開放,萬姓交易”,在這組規模宏大的建筑群內,“檐廡相接,各具庖灶,每虞火”。

    在北宋以后金朝統治北方時,南宋朝廷偏安于江南地區。建炎三年(1129年)臨安(即杭州)被定為行都,成為南宋的政治中心。城內大造宮殿、官署,擴建城廓,商市與娛樂場所幾乎晝夜不息。臨安成為當時全國最繁華的一個城市。南宋時期一些城市的商業和手工業比以前發達,火器技術有了新的進步。當時火攻器具的威力,已大大超過以往使用的“火車”、“火船”等。南宋制造的火炮能射擊遠處的城堡,有的曾被用來抵抗金軍的入侵。但是,趙氏王朝“恩施于百官者唯恐其不足,取財于萬民者不留其有余”,求降與奢華成風。南宋當時領土不及北宋時的三分之二。正如魯迅先生所指出的:“然而南宋小朝廷卻仍舊向殘山剩水間的黎民施威,在殘山剩水間行樂,逃到哪里,氣焰和奢華就跟到哪里,頹廢和貪婪也跟到哪里”。

    從北宋與南宋時期的火災情況來看:

    一、官殿、寺廟曾經發生一些重大火災

    北宋建隆二年(961年)三月,皇宮“內酒坊起火,焚屋一百八十余間,酒工死者三十余人?!碧脚d國九年(984年)五月二十八日,乾元、文明二正殿起火,當晚風雷暴作,

    大雨如傾,霆電震擊。“火發于月華門,守關者不知覺,延燒漸北,煙焰出。太宗(趙炅)

    遣小黃門(太監)開關視之,火勢已盛,命宿衛數百人拆毀迥廊連屋;翌日天明役士皆至,并力救之,辰時乃息。”雍熙二年(985年)九月庚寅夜,楚王元佐宮起火,燒房數百間,楚王因此患病而死。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四月二十三日夜,榮王元儼宮起火,當時刮大風,延燒房屋二千余間,“救焚而死者一千五百人,至次日中夕風定火止”。天圣七年(1029年)六月,汴京玉清昭應官發生火災。這座官殿是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動工興建的,七年后竣工,共有房屋二千六百一十間。據稱當夜起火后,“雷雨雜下,烈焰四起,樓觀萬壘,數刻而盡”。天圣十年(1032年)八月二十三日,禁中起火,延燒崇德、長春等八殿,“帝(指宋仁宗趙匡禎)與皇太后、皇后避火于苑(即花園)中”。重和元(1118年)九月,宮內“掖庭大火,自夜達曉,大雨如傾,火益熾,凡蒸(即共燒)五千余間,后苑廣圣官及官人所居幾盡,焚死者甚眾”。

    有些寺廟也發生過重大火災。北宋建隆三年(962年)五月,汴京“相國寺火,燔舍數百區”景祐三年、(1036年)七月,“太平興國寺火起閣中,延燔開先殿及舍寺數百楹(間)”。慶歷四年(1044年),汴京開寶寺內福勝塔因遭雷擊而被焚毀。這座木塔建于端拱二年(989年),塔高三百六十尺。后于皇肱元年(1049年)建成硫璃磚塔(俗稱開封鐵塔),結構牢固,一直保存至今。據《宋史·五行志》和《鎮江府志》(清康熙二十四年刊本)記載,慶歷八年(1048年)代州五臺寺(在今山西?。┡c鎮江金山寺亦分別發生火災。

    二、有些官署、軍營和倉庫火災損失嚴重

    北宋熙寧七年(1074年)九月壬子,“三司,(即殿前司、馬軍司、步軍司)火,自已(時)至戌(時),焚屋千八百楹(間),案牘殆盡”。元豐元年(1078年)八月,“邕州(今廣西邕寧縣)火,焚官舍千三百四十六區、諸軍衣萬余件、谷、帛、軍器百五十萬?!本缚翟?1126年)十二月丙子夜,尚書省起火,延燒禮、祠、工、刑、吏部。有些軍營也先后發生重大火災。北宋淳化三年(992年)十月,蔡州懷慶軍營起火,“燔汝河橋民居、官舍三千余區”。南宋慶元三年(1197年)五月甲申,金州“都統司中軍壘舍火,焚千三百余區”;同年六月乙酉,該處又起火,“燔二千余區”。嘉泰四年(1204年)六月,盱哈軍天長縣禁軍營發生火災,“鎧械為(燒)盡”。此外,北宋建隆三年(962年)正月,滑州(今河南滑縣)甲杖庫起火,燔儀門及軍資庫一百九十區,兵器錢帛并盡”。咸平二年(999年)四月,“池州(今安徽省貴池縣)倉火,燔米八萬七千斛”(每斛為十斗)。景肱三年(1036年)十月乙酉,澶州(今河南濮陽縣)橫龍水口兩岸料場發生火災,“焚薪草一百九十余萬斤”。

    三、一些城鎮先后發生大火

    北宋建隆元年(960年),“宿州火,燔民舍萬余區?!遍_寶七年(974年)九月,“永城縣火,幡民舍一千八百余區”,次年四月又起火,“燔軍營、民舍一千九百八十區”。元豐四年(1081年)六月,“衡州火,燒官舍、民居七千二百楹(間)”。南宋時城鎮火災情況比北宋時嚴重。紹興二年(1132年)宣州起火,“燔民居幾半”。紹興八年三月丁西,太平州(今安徽省蕪湖二帶)發生大火,“宣撫司及官舍、民居、帑藏、文書皆盡,死者甚眾”,錄事參軍呂應中、當涂縣丞李致虛亦被燒死。紹興十一年七月癸亥,婺州(今浙江省金華)發生大火,“燔州獄、倉場、寺觀及民居幾半”。同年九月甲寅,建康府起火,“燔府治(即南京)三十余區、民居三千余家”。紹興十二年二月,“鎮江城外火,延入城中,遂及大軍倉,燔米麥四萬斛、草六萬束,公私廬舍被焚者尤眾”。乾道九年(1173年)九月,臺州起火,“燔州獄、縣治、酒務及民居七千余家”。淳熙十二年(1185年)十月,“鄂州(今武昌)大火,燔萬余家。江風暴作,結廬堤上及泊舟岸上者,焚溺無遺?!贝疚跏哪晡逶?,“成都府市火,燔萬余家”。淳熙十六年九月,“南劍州大火,民居存者無幾”。四紹熙二年(1191年)四月十一日,“徽州(今安徽省歙縣)大火,夜燔州治、譙樓、官舍、獄宇、錢帑庫務,共十九所,五百二十余區,延燒一千五百家”。

    四、南宋時杭州火災情況十分突出

    杭州由府治成為南宋行都以后,城市發展變化很大。當時“城廓廣闊,戶口繁多,民居屋宇高森,接棟連檐,寸尺無空巷;巷陌壅塞,街道狹小,不堪其行,多為風燭之患”。杭州城不僅頻繁起火,而且往往造成大面積火災。據后來明代地方志記載,南宋建都后“城中大火二十度(次),其尤烈者五度(次),城市為之一空”。四例如,紹興二年(1132年)五月二十一日,臨安府(即杭州)發生大火,“亙六、七里,燔萬數千家”;同年十二月八日又發生大火,“燔吏、刑、工部,御史臺,官府、民居、軍壘(殆)盡”。紹興六年二月,“行都屢火,燔數千家”;同年十二月,臨安大火,燔萬余家,人有死者…都民之暴露者多凍死”。紹興二十年正月,“行都火,燔吏部文書皆盡”。嘉泰元年(1201年)三月戊寅,杭州發生大火,燒至四月辛已,“燔御史臺、司農寺、將作軍器監、進奏文思御輦院、太史局、軍頭皇城司、法物庫、御廚、班值諸軍壘,延燒五萬八千九十七家,城內外亙十余里,死者五十有九人,踐死者不可計。城中廬舍九毀其七,百官多僦舟以居?!边@場特大火災幾乎將全城燒毀,據稱受災十八萬六千三百余人,其慘重損失在我國火災史上是罕見的?;馂陌l生后,雖然朝廷責令臨安府發錢五十六萬余緡(每緡為一千文)、米六萬五千余石,“分賜被災之家”,但仍難以使廣大災民恢復家園。這起火災最初發生在寶蓮山御史臺胥楊浩家,爾后火勢蔓延以致無法控制。當時“諫議大夫程松請(求皇帝)戮(死)楊浩,以謝都民。疏再上,始黥配萬安軍,猶免決”。造成這場浩劫的禍首就這樣被寧宗皇帝趙擴從輕發落了。嘉泰四年(1204年)三月丁卯,“行都大火,燔尚書、中書省、樞密院、六部、右丞相府、制敕糧科院、親兵營、修內司,延及學士院、內酒庫、內宮門廡。當夜召集禁旅救撲,太室撤廟廡,遷神主并冊、寶于壽慈官火起時,分數道延燒,燔二千七百家”,次日朝廷“省、部皆寓于驛、寺”。嘉定十三年(1220年)十一月壬子,杭州又發生大火,“燔城內外數萬家,禁壘一百二十余區”。此后至南宋末年,杭州還發生過一些重大火災。

    南宋時杭州火災之多,損失之大,動輒使成千上萬戶人家和許多宮殿、官署、軍營等付之上炬,因而當時流傳著“錦城佳麗地,紅塵瓦礫場”的說法。關于杭州火災情況嚴重的原因,在明代《錢塘縣志》中曾經作過這樣的分析:“杭州多火,宋時已然。其一、民居稠比,灶突連綿;其二、板壁居多,磚垣(墻)特少,其三,奉佛太盛,家作佛堂,徹夜燒燈,幡幢飄引;其四、夜飲無度,童婢酣倦,燭燼亂拋;其五、婦女嬌惰,篝籠(即用

    籠子罩火以取暖)失檢”。這個分析是切中時弊的。

    第二節   《夢溪筆談》與火災

    北宋著名文學家蘇東坡曾在杭州先后擔任通判和太守。他經過訪問民間疾苦,不僅重修了六井,還匯編了一些民間流傳的俚語,如“彩皂鋪失火“一可惜”,“失火處說好看不識好惡”,“判狀救火一不識疾遲”等,反映出人們對火災情況極為關切。宋代有關火災的迷信思想仍然不少。有的地方經常發生火災,人們講話也有忌諱,如“真州(今江蘇省儀征縣)多回祿(指火災),故諱火柴頭”。南宋時還有一些謠傳,說“熊入城必然起火”,“海魚臨市必生火災,”等等。恰巧有的地方在熊闖入城里或海敏擱淺在海灘上不久果然發生過一、二次火災,有些人便信以為真,或者以為“雖然濫傳,有時可信”。這類謠傳當然是毫無科學根據的。宋代著名科學家沈括(1031年至1095年)則對火災作過科學的觀察和研究。他在《夢溪筆談》這部我國科學史的重要著作中,記述了一起隕石墜落引起火災的案例:北宋“治平元年(1064年),常州日禺(落)時,天有大聲如雷,乃一大星,幾如月,見于東南。少時而又震一聲,移著西南。又一震而墜在宜興縣民許氏園中,遠近皆見,火光赫然照天,許氏藩籬皆為所焚。是時火熄,視地中只有一竅如桮(杯)大,極深,下視之,星在其中繞熒然。良久漸暗,尚熱不可近。又久之,發其竅,深三尺余,乃得一圓石,猶熱。其大如掌,一頭微銳,色如鐵,重亦如之。州守鄭伸得之,送潤州(即今鎮江)金山寺,至今匣藏,游人到則發視”。這說明,灼熱的隕石墜落在可燃物上引起火災,在歷史上確有其事。除了雷擊起火外,這也是古人所說的一種“天火”。不過,這種火災是極為少見的。沈括在《夢溪筆談》中,還詳細地記載和研究了雷擊起火的現象。北宋熙寧年間(1068年至1077年),有一次“內侍(即宦官)舜舉家曾為暴雷所震。其堂之西室,雷火自窗間出,赫然出檐,人以為堂屋已焚,皆出避之,及雷止,其舍宛然(即原樣未變),墻壁、窗紙皆黑。有一木格,其中雜貯諸器,其漆器銀釦者,銀悉熔流在地,漆器不曾焦灼。有一寶刀,鋼極堅,就刀室(即刀鞘)中熔為汁,而室儼然(即刀鞘保存無損)。人必謂火當先焚草木而后流(熔化)金石。今乃金石皆鑠,而草木無一熳者,非人情所測也。佛書言:‘龍火得水而熾,人火得水而滅'。此理信任(即可信)。人但知人境中事耳,人境之外,事有何限,欲以區區世智情識,窮測至理,不其難哉”⑧后來有人也記述過類似的現象。如南宋紹興六年(1136年)八月二十四日,南雄州“大雷破樹數處,而?;郏ɑ荩┧缕照障褚嗔?,其所乘獅子(塑像)凡金所飾與像石皆銷釋,而其余彩色如故,與沈(括)所書亦相符也”。

    應當指出,沈括對雷擊起火現象的觀察和認識比東漢王充進了一步。通過介紹雷電對金石和草木作用的不同效果,沈括實際上描述了導體與非導體的區別。雷擊時,強電流通過銀和鋼這類導體可以使金屬熔化,木器等非導體則可能只受到金屬傳出的熱能的間接作用而被灼焦。但是,由于當時人們還沒有關于導體與非導體等電學知識,不懂得水是導電介質(純凈的水除外),因而不理解“電火得水而熾”,錯誤地認為佛書上所謂“龍火得水而熾”是可信的。當然,誰也不應當苛求于前人。九百多年前沈括對隕石墜落和雷擊起火的觀察和論述,在探討和研究火災成因上具有重要的意義。這一貢獻是應當予以肯定的。

    第三節   宋代同火災作斗爭的一些措施

    宋朝建立以后,特別是南宋時期,火災情況相當嚴重。即使發生了重大火災,許多貪官污吏仍然大發其財。例如,曾于嘉泰三年(1203年)擔任南宋朝廷右丞相的陳自強,就是一個無恥的貪婪之徒。平日四方寄送給他的書信上,必須題字“某物并獻”;凡書信上無“并”字者,竟不開啟。有一次杭州城發生火災,一夕之間,陳自強所貯藏的財寶器物全都化為灰燼?;馂陌l生后,有人先送給他一萬緡錢,朝廷和地方上的官吏們得知后,“莫不有助”。過了數月,陳自強共“得六十萬緡,遂倍所失之數?!钡?,許多火災頻繁發生,損失慘重為前所罕見,有時皇帝也感到“不寒而栗”。因此,朝廷和一些地方官員不得不嚴格火政,加強同火的斗爭,以維護他們的統治地位和自身利益。

    一、加強法制,嚴格處理火災肇事者

    宋代基本上沿用唐代的刑律。南宋初年,由于“火政有所未修”,火患嚴重,紹興三年(1133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高宗趙構指出:“月來居民屢火,蓋火禁不嚴,且有犯者未必一一行法,故益不戒”,因而詔令:“今后放火人不以燒毀舍屋多少并依軍法(判處);其失火正犯人如焚燒官私屋宇數多并取旨,亦依軍法斷遣。令臨安府出榜曉示,仍多差使臣緝捕放火之人”。作為加強火政的一項嚴格措施,有的地方對于打擊縱火犯抓得很緊。據稱,宋代九隴縣有一戶全家七口人都被燒死,知縣陳壽隆得知此事后,認為七口之家竟無一人幸免于火,想必有奸人作祟,命令認真進行調查。一個月后捉獲案犯,果然是“殺其人而縱火也”,②又如,江陵城中曾有一伙惡少年,為了趁機盜竊經常在夜間縱火,以致一夜之間發生數十起火災。當時徐的在江陵府作官,他將這伙惡少年的姓名一一登記在冊,并責令他們互相監督:“爾輩遞相察,不然,皆爾罪也”。于是,城中不再發生類似的縱火案件。宋代軍隊對放火、失火和救火等也規定了嚴格的“罰條”。據《武經總要》記載:“放火者斬,仍沒收其家;遺(失)火燒屋宇、軍幕及財物積聚通計錢二貫足以上者斬;軍中有火除救火人外皆嚴備,若輒(擅)離本職部隊等處者斬;軍中有卒警及失火在軍中輒呼叫奔走者在官司得斬之…”。

    據記載,宋朝對一些火災肇事者曾給予嚴厲的懲罰,對有些失職的官員也曾治罪或罷官、降職。例如,北宋建隆二年宮內酒坊起火后,遵照太祖趙匡胤的旨意,內酒坊使左承規和副使田處嚴被誅于厚載門外,“工匠五十余人悉命斬于諸門,宰相等極諫之,乃追釋,獲免者十有二人”。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四月二十三日,榮王元儼宮發生大火,據調查系掌茶酒的婢女韓氏與一名親事官私通,合伙盜竊寶器,事情敗露后企圖縱火滅跡潛逃,當天夜里“在佛堂前簾上舉炬燒之,因風急遂火大作?!闭孀谮w恒詔令,“韓氏斷手足,令三日凌遲處死,知情者處斬”,①該親事官等有關人員都受到刑罰,榮王也被降為端王并遣送到遂州任節度使。熙寧九年(1074年)九月十七日,“三司火,起于鹽鐵之廢廳,延燔三部,諸司舍屋帳籍殆盡,使副判官第奪官降黜之”。②雖然有些大火發生后該罰不罰、重罪輕罰或株連過多等問題均曾存在,但總的看來,這些懲罰措施對于嚴格法制,加強同火災的斗爭起了“殺一儆百”的作用。南宋紹興三年(1133年)十一月臨安府發生火災后,十二月三天之內又發生二起大火。宰相朱勝非引咎自責,“以屢火求罷(官)不允”。這說明對于火災嚴重的狀況,朝廷宰相也是不能無動于衷的。

    二、加強用火管理

    宋代《清波雜志》曾經記載了成都的一個火災事例:該城富春坊是娼妓聚集的一個場所,有一次夜間不慎失火。,次日黎明有人在那里的門上釘了一塊牌子,牌上題詩一首:“夜來燒了富春坊,可是天工忒肆行,只恐夜深花睡去,高燒銀燭照紅妝”??梢娪捎谝归g使用燈燭或火把照明、熏蚊、祭祀以及生產用火等原因,時常引起火災。北宋時京師火禁甚嚴,無論官員和百姓夜間都必須熄滅火燭。如果有人要在夜間焚燒紙錢等,應事先報告“廂使”。宋代軍隊對于夜間用火的管理也很嚴格。按行軍制度規定,“凡營幕作食事已訖,未昏以前須滅火;或夜中有文牒及抄寫需火燭者,申主將判押乃聽”。宋代有關在田野上用火的問題也有明確規定。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八月,真宗趙恒在詔書中勒令:“諸路州縣畬田并如鄉土舊例外,自余焚燒野草,并須十月后方得縱火。其行路夜宿人,所在檢校,無使延燔”。畬即用火焚燒田地里的草木,以草木灰作肥料的一種耕作方法,其用火時間應當按照當地規定。至于焚燒野草,必須在十月以后進行。在路上過夜的行人用火以后,要仔細檢查是否將火熄滅,以免蔓延成災。有的地方還加強了軍器庫的防火管理。如南宋時建康府(即南京)的軍器庫,不僅將規定數量的滅火器具(水桶、水罐、麻搭、長梯、斧、鋸、鐵錨等)排列在庫廳上,保持完整好用,而且指派三十名官兵“逐夜分鋪值更,提鈴巡邏”。該庫還規定:“不許帶火入門,過夜亦不許點照燈燭”;庫內烘焙弓弩使用爐火時,其所需石炭數量亦有限制,以防止火力過猛而引起火災。此外,北宋時汴京在天漢橋以北的河“岸上有鐵索三條,遇夜絞上水面,蓋防遺(失)火舟船矣?!边@是京城內防止船舶火災蔓延的一項設施。

    三、改善建筑防火條件

    宋代南方許多房屋仍然是利用竹、木、茅草等可燃材料建造的,火災危險性很大。據記載,湖北光化縣“多竹,民皆編為屋,康直(即知縣葉康直)教用陶瓦,以寧火患?!碑敃r襄州(即今湖北襄陽)人也“不善陶瓦,率為竹屋,歲歲侵據官道,檐廡相通,火數為害。湛(即知府周湛)至,度其所侵,悉毀撤之,自是無火患?!笨梢娪猛叻看嬷瘢?、草)屋,并使道路暢通,房屋之間保持一定的距離,這對于防止火患,減少火災危害,的確是一項行之有效的措施。南宋朝廷初渡江南時期,許多兵營“皆覆茅結舍”,行宮中很多房屋也矮小、“逼窄,于防謹火燭不便”,加之許多官舍、民房也是竹木結構,緊密毗連,因而杭州城頻繁發生火災,甚至“一家不謹(于火),而萬家受禍”。城內官兵百姓不得安寧,有時皇帝也在“宮中恐懼,不寒而栗”。紹興三年(1133年)十一月,高宗趙構在嚴令火禁的詔書中指令臨安府有計劃地開辟火巷,要求“被火處每自方五十間、不被火處每自方一百間各開火巷,約闊三丈”,并要求有關部們改建官室,應“蓋瓦房…務要寬闊”。國針對杭州火災嚴重的情況,后來朝廷又“累令撤撒席屋,作瓦房”。紹興十年九月該城一起火災延燒了省部倉庫,宋高宗再次強調這一防火指令,“如敢不行”要加重治罪。②地方官府也限令在五日內拆除草屋。但這些防火指示仍然不能貫徹落實。為什么皇帝一再下旨,臨安知府也一直下令,而許多易燃建筑還未拆除呢?原來,“蓋朝天門一帶多堂吏所居故也”。官吏們遲遲不拆除自己的竹木房屋,是推行這一防火措施的最大障礙。紹興十五年九月太廟附近居民失火,朝廷又指示將太廟左右“各撤屋十五步,以備不虞”。由此可以看出,連太廟附近也沒有解決這個問題。

    第四節宋代救火組織

    北朱時期,為了有效地撲救火災,已在一些城市中設置了“望少樓”,建立了“防隅軍”或“潛火隊”等專司救火的軍隊。

    按《東京夢華錄》記載,宋朝汴京(即開封)“每坊巷三百步(舊制一步等于五尺)許,有軍巡鋪屋一所,鋪兵五人,夜間巡警及領公事。又于高處磚砌望火樓,樓上有人卓(瞭)望,下有官屋數間,屯駐軍兵百余人,及有救火家事(工具),謂如大小桶、酒子、麻搭、斧、鋸、梯子、火權、大索、鐵貓兒(即鐵錨)之類。每遇有遺(失)火去處,則有馬軍奔報軍廂主,馬步軍殿前三衙、開封府,各領軍汲水撲滅,不勞百姓”。南宋人袁整在談到紹興初年杭州大火時,也曾追述北宋“東京每坊三百步有軍巡鋪,又于高處有望火樓,上有人探望。下屯軍百人及水桶、灑帚、鉤鋸、斧叉、梯索之類,每遇生發(火災),須臾便滅”。軍巡鋪的士兵擔負防盜、防火等任務,而望火樓下屯駐的部隊則專門負責撲救火災的工作,可以說這是我國最早建立的專職消防隊。望火樓的興建是宋代城建設中一個很有意義的創造,許多望火樓下還駐有隨時可以出動滅火的官兵,并備有多種救火器具,它已經是近代消防站的雛型。這些消防組織和設施,對于保衛京城的防火安全和減少火災危害是十分必要的。盡管北宋時開封十分繁華,但從史料來看發生的大火并不多??梢钥隙?,這是與推行上述措施分不開的。

    后來南宋朝廷針對杭州城火災嚴重的情況,沿用了北宋的作法。據《宋史》記載,臨安“分六都監界分,差兵一百四十八鋪,以巡防煙火”。當時城區面積并不很大,這樣密集的布局對于及時發現和撲救火災是很有利的?!秹袅轰洝穼Υ擞性敿毜挠涊d:“官府坊巷近二百余步置一軍巡鋪,以兵卒三、五人為一鋪,遇夜巡警地方盜賊、煙火…蓋官府以潛火(即救火)為重,于諸坊界置立防隅官屋,屯駐官兵,及于森立望樓,朝夕輪差兵卒卓(瞭)望”;如瞭望人員發現火災,白天與夜間分別用旗幟和燈光發出警報,并規定“若朝天門內以旗者三,朝天門外以旗者二,城外以旗者一;則夜間以燈,如旗分三等也”。那時臨安城內外共設有望火樓二十三處,其所需“棚索、旗號、燈籠、斧、鋸、火背心等器具,俱是官司支給,官錢措置,一一俱備”。

    南宋靜江府城(今桂林市)也設有望火樓?,F在桂林市城北的鸚鵡山石壁上仍然保存著南宋咸淳七、八年(1271、1272年)鐫刻的當時全城總平面圖(高3.4米,寬3米),從圖上可以看到望火樓位于該城寶賢門與鎮嶺門之間的山上,與城墻連接,出寶賢門可沿石階登上望火樓。它是一座建造在立柱上的方形二層樓,士兵站在樓的平頂上可以瞭望全城火警。另據《嘉泰會稽志》記載,會稽府(府治在紹興)衙以西也設有“潛火隊”,即以救火為職責的部隊?!端螘嫺濉吩岬?,嘉定三年(1210年)九月四日,泉州城內居民房屋失火,州官率領“潛火衙兵”等前往撲救。

    此外,南宋時期還出現了水鋪、冷鋪、義社一類的民間救火組織。據《八閩通志》記載,紹興二十八年(1158年)福建延平府(府治在今南平縣)郡守胡舜舉首創水鋪。當時該城“民多樓居,虛憑高甍,瓦連棟接,民或不戒于火,撲滅良艱”。因此,“胡舜舉創立水鋪,以防虞器具種種畢備,月差禁軍守視輪官兵一人檢點修茸之”。那時該城還有一種兼防盜賊的“冷鋪”,“在坊巷每十余家間輒置一所,貯滅火之具,以備緩急”。嘉定三年(1210年)十一月十日,溫州并海城居民失火,郡官親自“率官兵并廂界義社前往救撲,是時風急火熾,遂親督合于救火軍民,于火將至處撥屋,斷截火路,并力運水救撲,即得熄滅”,僅延燒民居七十六家。這說明水鋪或冷鋪、義社之類民間救火組織在沒有救火軍隊或救火兵力不足的情況下,對于撲滅火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鑒于南宋行都火災撲救任務相當繁重,高宗趙構于紹興三年(1133年)十一月詔令殿前司撥三百名官兵歸臨安府,“專充數火使喚”。朝廷規定,一旦發生火災,駐守臨安的殿前司、馬軍司、步軍司所屬部隊以及臨安府衙兵都必須前往撲救。為了有組織地撲救重大火災或同一時間發生的幾起火災,并保持駐軍的穩定,維持都城秩序,還需要解決滅火出動力量的組織和救火地段的劃分問題。紹興三年,高宗在詔書中指示臨安府“分定地,分過緩急,火發各認撲救”。即要求臨安府在杭州城劃分地段,分清緩急,起火后各部隊官兵奔赴各自分工的地段進行施救。淳熙四年(1177年)三月七日,孝宗趙春在給臨安府的詔書中指出:“居民或遇遺(失)火,差撥馬軍司潛火官兵緣(沿)地段遙遠處人力奔赴遲誤。自今如眾安橋以北(起火)就便令殿前司策選鋒、后軍各差二百五十人逐急先次救撲,仍委統制官部押”。①就是說,臨安城居民失火時,馬軍司救火官兵由遠處趕去勢必延誤時間,

    因而此后眾安橋以北起火,則由就近的殿前司的兩支部隊各派二百五十人前往撲救,仍由統制官率領。

    淳熙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孝宗對這一指令作了修正,規定“自今臨安城里居民遺火,令馬、步軍司各差三百人撲救;殿前司非奉御前指揮不得差人前去。如三衙(即南宋朝廷直轄的殿前司、馬軍司和步軍司的統稱)諸軍營寨內遺火,止(只)令本軍自行撲救,其馬步軍司、修內司(即主管宮廷營建的機構)、臨安府所差人不得干預。逐(各)軍原認臨安府城里、外救火地分,并差有司(有關機關)等地防火官兵,除三?。ㄖ袝?、門下省、尚書省)潛火人、太廟一百一人、玉牒所一百二人、秘書省一百人外,余并得差發前去;令三衙主帥取統制將領知直”。根據這個詔書的規定,今后凡是臨安城內居民住房失火,即命令馬、步軍司各派三百人前往撲救;除非有皇帝專門下達的命令,殿前司不得派人前往。如果三衙所轄諸軍駐地的營房失火,只許各該部隊自行撲救,馬軍司、步軍司、修內司及臨安府派出的人員不許干預。所有各部隊原來分別承擔的臨安城內外各自救火的地段,以及派往有關機構的防火官兵,除了三省救火人員及太廟派一百零一人、玉牒所派一百零二人、秘書省派一百人各自分別負責在這些部門救火以外,不許隨便派遣到其他地方去救火。命令三衙主帥通知所屬統制、統領、將官遵照執行。

    淳熙九年(1182年)二月二十三日,孝宗在詔書中命令“步軍司今有不測遣漏(即失火)去處,可斟量火勢合用人數,一面追喚續差下救火官兵前去并力救撲”;同年九月十日又詔令“自今遇有城外居民不測遺漏,可就城外近便軍寨各認地分差前往救撲,仍先具地分圖本呈上”這兩項詔令,是對淳熙五年詔書有關內容的補充,規定步軍司可根據控制火勢所需人力,酌情增派救火官兵前去支援,隨后又規定今后凡城外居民住房失火,

    由駐扎在該地區附近的部隊負責前往撲救,并應事先將其劃分救火地段的地圖向上呈報。

    從南宋前期的上述幾份詔書可以看出,為了適應撲救火災的需要,在行都臨安曾事先明確劃分了各部隊及有關衙署的救火地段,并一再修正和補充其有關規定,使滅火出動力量的組織逐步完善,分工更加明確、合理。在劃分城內外救火地段時,盡量使救火力量能夠就近出動,迅速趕赴火場,而且出動滅火的力量也比較強,一般都在二、三百人以上。這些措施都是在總結臨安城多次發生大火的慘痛教訓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對于起火后避

    免顧此失彼和火場混亂,及時控制和撲滅火災,提供了重要的經驗。

    第五節   宋代火災撲救

    滅火用的水源,是撲救火災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據南宋《咸淳臨安志》記載,杭州城在府治、三省、六部等衙署附近和其他地區曾建有二十余處防虞水池,以備救火時使用。景定四年(1263年),鎮江府學淵源堂在學生“會食之所前鑿池蓄水,以備不虞”。四明(即寧波)在州衙前也曾建造清瀾池,并經常疏浚,“以御火備”。紹定元年(1228年)正月,該城街坊的東北廂發生火災時,被焚者因缺乏水源而束手無策,事后發現在居民住房的臥室下曾經建有水溝,由于擴建房屋被覆蓋起來,以致救火時無法使用。于是官府下令:新建與擴建房屋均不得堵塞溝渠。①這樣既有利于防洪,也便于救火。

    宋代救火用的器具,主要是水桶、水囊、水袋、唧筒等器具。據《武經總要》記載,水囊系用豬、牛胞(即膀胱)盛水,起火后可直接擲向著火處,水囊外殼破裂或被燒穿水即流出。用油布縫制后盛水的稱為油囊。油囊和水袋在唐代已用于滅火,杜佑在《通典》中對此曾有記述。值得注意的是,宋代出現了滅火用的竹制唧筒。“唧筒,用長竹,下開竅,以絮裹水桿,自竅卿水”。②在這種唧筒內,緊裹在水桿上的棉絮起著活塞的作用,用

    手來回拉動水桿產生正壓和負壓,將水從竹簡開竅處吸入和噴出。這說明北宋時人們已經掌握了柱塞式泵浦的原理。盡管這種腳筒的射程和流量都很有限,但利用它來射水滅火,比之用水桶或水袋、水(油)囊等潑水或擲水,的確是一個重要的進展。這種簡易的竹制唧筒,可以說是我國最早出現的消防泵浦。

    宋代在救火時仍繼續使用麻搭和火鉤、火鐮等各種破拆工具。麻搭就是在八尺長的竹桿上系住二斤散麻,救火時蘸上泥漿來涂抹房屋或物品,也可以蘸水進行濕潤以防止延燒。破拆房屋時,除使用斧、鋸、叉等工具外,在火場上還利用大索和鐵錨,把它們套(或掛)在房梁或立柱上,用力猛拉即可將房架拉倒,以便阻止火勢蔓延。在《武經總要》這部十一世紀的兵書中,還敘述了對付敵人火攻時綜合利用各種滅火器具的辦法:“賊以火攻城,則以城上應救火之具托叉、火鉤、火鐮、柳灑弓、柳罐、鐵錨手、唧筒尋常之所預備者(原注:形制具攻城器械圖中)。若賊火猛至,則為水袋、水囊以投之。一應樓棚器械雖已涂覆,更頻舉麻搭潤濕。若賊為火炬(指蘸油后燃著的火把之類)則下土沙滅之,切勿以水,加之則火勢愈熾”。由此可見,滅火器具是為了適應撲救各種火災的需要而逐漸發展起來的,也是同對付火攻的軍事需要分不開的。

    宋代在撲救火災的策略和方法上也積累了比較豐富的經驗。紹興年(1132年)六月四日,南宋朝廷的一位臣僚在上疏中曾追述說:“舊日京城遇火,小則撲滅,大則觀(看)煙焰所向,必迎前拆屋,以止之”。他針對同年五月二十一日臨安城中一把大火蔓延六、七里,延燒萬余家的嚴重狀況,在上疏中接著指出:“近救火者,既不盡力,復無其(器)具,遂及蔓延”,因而建議高宗趙構命令有關部門“明修火政,多置合用器物,臨時見火大小,旋為拆屋之計,嚴禁攖金之人其間,官吏如或依前滅裂怠慢,必罰無赦”。②嘉泰元年(1201年)三月臨安城又發生一起大火后,有一位臣僚在上疏中進一步指出:“臣聞火之發也必有因,而其敦之必有道。遺漏(即失火)之始,不過一炬之微,其于救火為力至易,火勢既發亦不過一處,若盡力救應,亦未為難。至沖突四出,延蔓不已,救于東而發于西,撲于左而興于右,于是艱乎其為力矣。故后之無所用其力,皆起于始之不盡力撲滅,不救至于燎原,此古今不易之論也”。就是說,火災的發生一定有它的起因,撲救火災也必然有一定的方法和規律性的東西。宋代總結滅火實踐經驗而提出來的對小火必須盡力迅速撲滅,對大火則“旋為拆屋之計”,以防止蔓延,正是“救火之道”的基本內容。這些撲救火災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方法,是前人留下來的寶貴經驗。雖然后來消防器材裝備和滅火劑有了許多革新和變化,但及時撲滅初期火災和設法控制火勢蔓延,仍然是滅火戰術的重要原則。

    當然,為了有效地撲救火災,還必須嚴明法紀,賞罰分明。據記載,北宋慶歷年間(1041年至1048年),漢州(今四川廣漢縣)城有一次夜間發生火災,官兵前往現場撲救。當時該城通判官魚周詢將寶劍插于面前的地上并下令道:“攘(搶奪)一物者斬!”結果,“火止,民無所失亡”。①南宋時期對于救火失職或撲救不力的官吏曾屢次給予降職、罷官等處分,甚至依法治罪。例如,紹興十五年(1145年),大寧監龐昌孫及兵職官三人因民房失火不即撲滅,以致延燒官舍、官物、文書等,被宣撫司彈劾而罷官;紹興二十九年(1159年)十三月夔州發生大火,燒毀官舍、民居等,提刑司彈劾州官程毅臨等四名官吏“坐不救州城火”之罪,貶職各一等。②乾道三年(1167年)三月四日真州武絳軍寨失火,該軍統制官錢卓因“不用心救撲,顯是弛慢不職”,其官職被降三級。淳熙五年(1178年)三月二十日,興州沙市起火,延燒三百余間,州官楊絳等人因“飲宴不親救撲”而被降職。④嘉泰元年三月臨安城大火撲救不力,更是一個典型的案例。據稱,“救火之初,步帥夏侯恪酣酒未醒,全不指呼(揮),是以軍人亦拱手相視,莫肯向前。雖曰各執火器,所執殆成虛器,其持桶取水者,姑以空桶往來;其拆屋以斷火路者,則邀索錢物,以待火至。至于燒至酒庫,則又搶酒恣飲,更無紀律”。由于步帥夏侯格“既無勇以率士卒,又無智謀以臨制事”,朝廷臣僚上疏要求“當議救火不力之罪”,以“謝此延燒被苦之民”。⑤因此夏侯恪被罷官并放逐外地。

    與此同時,對于救火有功的官兵朝廷和官府則給以犒賞和獎勵。例如,南宋隆興二年(1164年)六月五日臨安城德壽官發生火災后,修內司、皇城司、三衙及臨安府官兵“依則例等第犒設一次,以撲滅有勞也”。①淳熙二年(1175年)十一月三日皇城內起火被撲滅后,三衙、皇城司、修內司等處救火官兵“遵旨發錢犒設”,統制官支錢三百貫,統領官一百五十貫,救火人兵每名十貫;重傷將官另支醫藥錢二百貫,輕傷將官一百五十貫,重傷人兵另支醫藥錢七十貫,輕傷人兵四十貫,其中殘廢者在軍營內養老并免除差役,因傷致死者亦予以善后處理。淳熙九年正月臨安萬松嶺失火后,孝宗詔令三衙并修內司“官兵救火有勞,可特支犒設,殿前司三千貫,馬、步軍司共二千貫,修內司一千貫,令各司等第支散其錢”嘉泰三年(1203年)正月,襄陽府“火作而風暴,選鋒軍校于友直死于其救焚,只延燒六十余家,因其有功贈二秩官其子二”。④據《夢梁錄》稱,有時起火后,“官府舍錢買水澆滅,富室豪戶亦喝錢助役”,其目的在于鼓勵官兵和百姓奮力救火,以避免或減少官府與富戶的損失。由于救火官兵“并力撲滅,支給犒賞,若不竭力,定依軍法治罪”,南宋一些文武官員親赴火場指揮,有時遇到風大火猛,則及時組織破拆以截斷火路,并盡力運水滅火,因而南宋后期重大火災損失慘重的狀況有了一定程度的好轉。

    綜上所述,我國在宋代尤其是南宋時期,火災情況較前嚴重,杭州等一些南方城市火患相當突出。為了適應同火災作斗爭的需要,宋代除加強消防法制和防火管理外,有的地方還采取了一些建筑防火措施,特別是建立了望火樓這一城市消防專用設施、防隅軍及潛火隊等專司救火的軍隊和水鋪、冷鋪、義社一類民間救火組織,并出現了竹制消防唧筒,在撲救火災的戰術思想、組織分工以及火場紀律等方面,也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

    宋代消防事業所取得的這些成就說明,在繼承和發展盛唐以來原有經驗的基礎上,宋代已經形成了同火災作斗爭的一套比較完整的方法。我國古代消防事業進入了比較成熟的階段,在宋代已達到相當高的水平。這對于后代消防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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